各縣市區工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壽光市鹽業發展服務中心:
《濰坊市鹽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3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鹽業市場信用體系,規范鹽業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第696號令)和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濰坊市區域內從事鹽業活動的鹽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鹽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是指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運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據鹽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市場行為信息,對企業作出信用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綜合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鹽業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縣市區、市屬開發區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鹽業企業信用信息的確認和錄入工作。
第五條鹽業信用評價管理包括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分類監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傳和信用承諾等內容。
鹽業信用評價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歸集、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調整、鼓勵修復的原則,按照統一的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鹽業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優良信用信息是指鹽業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自覺維護鹽業市場秩序,積極拓展業務,誠信經營,積極創優,技術進步,履行社會職責,受到各級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第八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鹽業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管理要求,受到區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所形成的行為記錄,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歸集
第九條信用信息歸集是鹽業主管部門采集、整理、記錄、維護鹽業企業及法人信用信息的活動。
第十條信用信息歸集包括鹽業企業及法人基本信息、監督檢查信息、違法違規信息及表彰獎勵信息等。
第十一條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信息。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信息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檢查等信息。
第十三條違法違規信息包括違反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表彰獎勵信息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對鹽業企業及法人在鹽業方面的表彰獎勵、典型示范及行業推薦等。
第十五條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據:
(一)有關部門表彰的文件及獲獎證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鹽業主管部門的通報及處理決定;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六條優良信用信息,由企業登錄“信用中國(山東濰坊)”,按照《信用信息自主申報》格式,自行申報。
第十七條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鹽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填報《鹽業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分表》,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信息、違法違規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由相對應的業務科室負責收集,報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條未報送和未公布的優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評價時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實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評價具體實施單位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企業對信用信息有異議時,應在公示期內向鹽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鹽業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辯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查證屬實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條實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為1年。
第二十二條優良信用信息有效期從公示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從送達材料載明的日期起開始計算;監督檢查信息、違法違規信息、表彰獎勵信息有效期從相關材料載明的日期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三條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對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做到信用信息隨時采集記錄,反映企業的即時信用狀況。
第四章信用評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信用評價管理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信用周期,以信息歸集為基礎,以“信用中國(山東濰坊)”為支撐,與信用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聯動協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五條鹽業企業信用評價以企業信用信息為依據,計算企業信用評價得分,信用評價得分=信用基礎分+優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信用基礎分為70分,優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為30分,信用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第二十六條鹽業企業優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滿分)為30分,其中:
一、共同項
鹽業企業嚴格遵守相關鹽業法律法規、文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堅守誠實守信原則,具有良好商業信用,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山東濰坊)”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得15分。
二、工業鹽生產企業
(一)工業鹽生產企業建立了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得10分。
(二)工業鹽生產企業無以工業鹽沖銷食鹽市場的行為。得5分。
三、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
(一)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得3分。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建立了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得5分。
(三)1.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有穩定的來源;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原料鹽應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得4分。2.定點批發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得4分。(注:定點生產企業與定點批發企業分別計算分值)
(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按照食鹽儲備制度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得3分。
第二十七條鹽業企業發生不良信用信息,根據本辦法進行采集、記錄并生成減分。
第二十八條鹽業企業同一優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項和最高減分項計算加、減分,不重復記分。
第二十九條鹽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定為D級。
(一)企業在信用信息申報中存在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影響信用評價結果客觀真實性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
(四)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機關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處罰的;
(五)企業被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在兩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以工業鹽冒充食鹽沖擊食鹽市場的;
(七)發生重大及以上食鹽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的;
(八)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條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在評優評先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中應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年度信用等級共分A級、B 級、C 級、D級信用企業,評價等級結果應用有效期為 1 年。
第三十二條鹽業主管部門依據信用等級,對鹽業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
(一)年度評價得分在80分以上的為A級企業,實行以下監管措施:
1.降低10%-20%“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內容減少50%-60%。
(二)年度評價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為B級企業,實行以下監管措施:
1.降低5%-10%“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內容減少30%-50%。
(三)年度評價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為C級企業,實行以下監管措施:按照常規比例、頻次及內容進行抽查。
(四)年度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業及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行為之一的定為D級企業,實行重點監管措施:
1.全市通報,列入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抽查比例和頻次不設上限;
2.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3.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內容100%覆蓋。
第六章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應客觀、公正、準確、全面反映鹽業企業的信用狀況,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市鹽業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鹽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年度考評制度,考評結果與評優掛鉤。
第三十四條鹽業企業認為在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可向市鹽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后,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個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有效期四年,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