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青島綠可木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木塑制品,被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2021年9月14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青島市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青島綠可木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04墻板、140地板進行了抽檢,并由青島市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為JNo.202116001691、202116001692.檢驗報告顯示,青島綠可木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04墻板、140地板重金屬(可溶性鉛)項目不符合GB/T24508-2020標準,判定為不合格,青島綠可木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簽收了以上兩份《檢驗報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目錄》八、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二)裁量標準 1、【較輕】“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已銷售,追回全部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綠可木業科技有限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38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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